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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日钢赔偿案的警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26  作者:流星悟语  浏览次数:18 选择视力保护色:

[摘要]近日,中国的日照钢铁控股集团因涉嫌违约,被澳方仲裁机构裁决向澳大利亚吉布森山铁矿公司赔偿1.14亿美元违约金,而日照钢铁表示不认可仲裁结

  近日,中国的日照钢铁控股集团因涉嫌违约,被澳方仲裁机构裁决向澳大利亚吉布森山铁矿公司赔偿1.14亿美元违约金,而日照钢铁表示不认可仲裁结果,并将提起诉讼。作为首例外国矿企针对中国钢厂的仲裁索赔,此案警示中国企业:“走出去”之时一定要有清晰的法制思维。
  从目前可获得的信息看,日照钢铁存在几方面的不利因素。首先,根据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只有纠纷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并认可仲裁的法律效力时,仲裁程序才能启动。但是,日照钢铁却在仲裁结果出来后才表示不认可仲裁结果,难免授人以柄。
  其次,日照钢铁以“金融危机为不可抗力”和“矿石质量不合格”作为辩护理由,未免有些牵强。客观地看,各国法律中很少有将金融危机列入不可抗力。至于矿石质量问题,按照惯例,合约会对货物质量、验收以及一旦出现纠纷如何处理有详细约定。日照钢铁在仲裁败诉后才提出质量问题,难以为自身辩护。
  根据日照钢铁2007年和吉布森山铁矿公司签订的15年长期合约,日照钢铁每年将进口240万吨铁矿石,协议价格约每吨100美元,低于当时的铁矿石现货价格。但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铁矿石价格暴跌至70美元,继续执行合约的话,日照钢铁当年要多支付7000万美元。2008年11月,日照钢铁不再执行合约。
  有舆论认为,如果毁约决策的收益大于损失,那么日照钢铁的毁约行为就符合商业理性。但是,商业理性是否能作为决策的唯一决策尺度?值得商榷。
  矿山与钢企业之所以愿意签订长期协议,就是要通过固定供销关系,减少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给双方带来的经营风险,以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这对双方控制风险是有益的,任何一方因一时得失抛弃义务,势必会遭到未来价格波动的报复。去年以来,铁矿石现货价格已重回金融危机前的水平,比照之前签订的长期协议价格,现在日照钢铁每吨现货要多支付四五十美元,在金融危机中占了小便宜,现在却要吃大亏。
  此外,如果毁约事实被认定,那么对企业信用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信用是无形而又重要的商业资本,一次毁约记录都可能把企业打入市场准入的“黑名单”。
  契约精神是现代商业和法律的重要基石,它既包括协议签订前的详细调研、协议签署后的认真履约,也包括纠纷出现后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尊重。中国企业“走出去”是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不仅需要提升资本运作能力,更要熟悉国际商业的法制环境,尊重契约精神,培养法制思维。日照钢铁遇到的麻烦,应该作为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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