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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广州调高住房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至12303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08  作者:凌波微步  浏览次数:16 选择视力保护色:

[摘要]新华网广州8月7日电 记者日前从广州市地税部门了解到,针对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调整的具体情况,2010年,广州市

  中华不锈钢网广州8月7日电 记者日前从广州市地税部门了解到,针对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调整的具体情况,2010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免税缴存基数由2009年的11340元调高至12303元。
  广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给予扣除。同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
豪车金表私人飞机 揭秘赵本山奢华生活(组图) 国美黄光裕战火升级  据了解,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01元。据此计算,2010年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12303元/月(即4101元×3)。“免税线”与2009年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11340元相比,提高963元。
  也就是说,2010年广州市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2303元以下,且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过部分则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新调整的政策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强调,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必须均符合上述标准和比例,才能准予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任何一方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的公积金,都必须将超出部分公积金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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