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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国企改制后职务侵占变疯狂 进京人员犯案占7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16  作者:静思夜  浏览次数:53 选择视力保护色:

[摘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调研发现,职务侵占案件目前呈高发态势。 法学专家指出,国企改制后,原国企工作人员身份发生了转变。与之对应的是,工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调研发现,职务侵占案件目前呈高发态势。
  法学专家指出,国企改制后,原国企工作人员身份发生了转变。与之对应的是,工作人员侵占单位财产,以前以贪污罪论处,现在则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贪污罪最高刑为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刑法对前者惩罚过重,还是对后者惩罚过轻?与职务侵占罪高发态势相关联的,还有量刑分档粗等突出问题。究竟要不要分档量刑,司法界实务界仍存争议
朱镕基总理十八大经典话语盘点(组图) 部委联合打击囤地囤房   “职务侵占案件目前呈现高发态势。”这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3年来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实践调研得出的结论。
  “我院近年受理的经济类犯罪案件中,职务侵占类案件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东城区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朱里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
  当前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已转变为国有控股企业。这类改制后的企业就职人员中只有少数高管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对其发生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可由重罪贪污罪予以规制;而其他大多数职员,由于不是或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一旦发生类似行为,则由量刑较轻的职务侵占罪加以规制。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调研人员认为,刑法对贪污罪的刑档和量刑情节已有相对完善的规定,但对职务侵占罪的刑档和量刑情节却略显粗线条化。
  身份一变“贪污”变“侵占”
  刑期从可判死刑变最高只能判15年
  东城区检察院通过此次调研,发现了一个在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的现象:对贪污罪的刑罚一般重于职务侵占罪。
  在法定刑上,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相比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对非国有企业职员侵占单位财产的类似情节行为判刑较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这反映了目前司法机关保护国有企业财产的意识较强,对非国有企业的财产则尚未有重点保护的意识。
  曲新久表示,在国企改制大背景下,对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间的量刑差距应逐渐拉平。
  “国企改制后,许多人和原有职务脱离,身份发生了转变。与之对应的,一旦其侵占单位财产,以前以贪污罪论处,现在则以职务侵占罪论处。而现在一些公司高管的职务侵占罪刑罚都判得比较轻。我认为,对贪污罪的量刑应轻一些,对于职务侵占罪中情节严重的量刑应重一点,在量刑上不应有过多区分。”曲新久认为。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曲学武并不完全赞同。
  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尽管目前对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存在一些不公问题,但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仍不宜重过贪污罪。具体定罪量刑时,我们还是应体现出国家公务员另一客体———职务廉洁性的特殊身份。”
  东城区检察院相关调研人员认为,贪污罪的刑档和量刑情节明显更具准确性,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实,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各类经济组织均应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违法犯罪后亦应受到平等的法律制裁”。
  职务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中增设的一项罪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刘志伟曾于2000年对侵占犯罪立法的完善做过专门探讨。
  对于贪污与职务侵占罪,刘志伟当时认为,虽然两者在渎职的严重程度上有一定的差异,但在对财物所有权的危害上,应当说两者的危害程度是同样的。仅因渎职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即对两者规定相差悬殊的法定刑,似乎并不合理。
  10年后,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刘志伟已经有了一些改变。
  刘志伟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10年前他对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期建议为无期徒刑,10年后他收回该项建议。而这一“收回”主要是基于“考虑到目前我国刑罚总体来说属重刑,整个大趋势上说要往量轻上走”。
  作案者68%是30岁以下
  外地进京工作人员犯案占75%
  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4月,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职务侵占罪犯罪嫌疑人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占比例57%,作案年龄30岁以下所占比例68%,外地进京工作人员所占比例75%。
  “在对我们负责审查公诉的职务侵占罪案件整理中发现,与公司高管犯罪相比,刚毕业大学生的犯罪往往主观恶性小、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手段简单、认罪态度良好,并且大多主动退赔。”东城区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朱里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
  与此对应的是,这类犯罪群体中有人亦因此对给予自己的刑事处罚结果不能接受。
  20岁出头的郭方(化名)是北京某连锁药店的一名店长,其利用担任店长的职务便利,采用更改电脑系统资料,私自制作报损单、退货单、出库单等手段,窃取店内价值两万余元的药品,销赃挥霍。
  事发后,郭方当即认罪,并主动退赔两万余元赃款。一审时,郭方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对此判决,郭方表示不服,已提请上诉。
  “我们建议在国企改制的大环境下,对日益多发的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东城区检察院参与此次调研的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初犯职务侵占罪的,作为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对于侵占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应规定不同量刑档次,以有效治理职务侵占行为”。
  根据刑法,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处罚,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以“5000元至2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而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目前北京、天津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执法实践中,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细化问题,在理论研究中我们亦有所注意,而来自实务部门的实践体验更好地反映了这一问题的迫切性。”曲学武表示,职务侵占罪中确实存在有对公司高管犯罪量刑过轻、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者量刑过重的问题。但职务侵占罪是针对所有非国有企业职员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国企改制后的企业,因此定罪量刑亦需体现职务侵占罪的一般性。
  “目前对于贪污罪的刑档和量刑情节明显更具准确性,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单位目前只有两个。”对于解决上述问题,曲学武亦建议认为,“可适当增加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单位。”
  曲学武表示,增加量刑单位时,应充分考虑并尽可能兼顾罪责罚均衡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定罪量刑标准不能唯‘数额’性。‘法有限、情无穷’,在具体量刑时还应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动因等酌情综合考量,做到相对公平。”
  但刘志伟则认为,没有必要对现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进行细化。
  “现有两个量刑单位已经足够,对于量刑情节的酌情把握没有必要都上升到法律规定的高度。可以以司法解释等条文形式区别对待。”刘志伟再次表示这是基于刑罚轻型化的趋势考虑。“整体来说我们的刑罚量刑要往轻的方向走,不排除对于某些重罪要加重刑罚,但这应该是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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