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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乌鲁木齐控制占用耕地行为 清缴08年起耕地占用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16  作者:笨笨猪  浏览次数:55 选择视力保护色:

[摘要]中新网乌鲁木齐8月16日电 1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地税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行为,即日起,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中新网乌鲁木齐8月16日电 1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地税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行为,即日起,乌鲁木齐市地税局按照《乌鲁木齐耕地占用税税额细则》清缴2008年至今的耕地占用税。
  据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乌鲁木齐市范围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均需依据新疆核定的乌鲁木齐地区平均税额,按乌鲁木齐地区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四类地区税额缴税:一类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50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35元,三类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25元,四类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10元。
朱镕基总理十八大经典话语盘点(组图) 部委联合打击囤地囤房   《细则》中指出,乌鲁木齐农业用地上,除了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比如仓储、鱼塘、科研示范基地等占用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以外,其余占地均须在适用税额标准上,提高50%。
  据了解,乌鲁木齐清缴耕地占用税,将以7个区县税务局为单位,为实现清缴彻底,征收单位还可从当地财政获得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其中,天山区、沙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范围内耕地占用税划归水磨沟区地税局征收;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米东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由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兵团农十二师范围的耕地占用税由头屯河区地税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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